一樓窗戶裝籠罩影響安全被判拆
晚報訊 樓下張老伯為了自身安全,將防盜窗柵改建成不銹鋼籠罩。二樓沈老伯認為給自家安全帶來了危險,將張老伯訴至法庭。由于籠罩的安裝已對二樓構成了安全隱患,近日,閔行區法院作出一樓張老伯拆除房屋北面3扇窗戶和西面1扇窗戶外不銹鋼籠罩的一審判決。
一樓的張老伯和二樓的沈老伯是多年老鄰居。去年6月,張老伯從自身安全考慮,在房屋北窗及西窗外安裝的不銹鋼籠罩。沈老伯認為已影響到自家居住安全,由于溝通未果,而將張老伯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張老伯拆除安裝房屋北面3扇窗戶和西面1扇窗戶外的不銹鋼籠罩。
沈老伯訴稱,張老伯家拆除了原有的防盜窗柵,擅自在窗戶外安裝了超出墻面約55厘米的不銹鋼全封閉籠罩。該籠罩距離小區公共設施假山約15厘米,距離小區樹木主干約60厘米。籠罩的安裝使得他人能輕易借由以上建筑設施由一樓攀爬入二樓房屋,給自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張老伯認為安裝不銹鋼籠罩是為了維護其自身的居住安全,對沈老伯家沒有影響。只是由于窗口外不合理地栽有樹木及安放有假山,才增加了安全隱患。本人對此并無過錯,故不同意訴訟請求。
為查明影響大小,承辦法官至現場進行了查看。情況為,一樓北窗外于外墻上安裝有長約4.53米、寬約55厘米的不銹鋼籠罩,頂部距二樓窗沿約 1.3米。一樓西窗外于外墻上安裝有長約1.4米、寬約55厘米的不銹鋼籠罩,頂部距二樓窗沿約1.2米。另,一樓北窗外安放有一座假山,南端距不銹鋼籠罩北側約20厘米;西窗外栽有樹木,距不銹鋼籠罩西側約60厘米。
法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本著有利發展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本案中,張老伯在窗戶外搭建不銹鋼籠罩,寬度超出墻面較大距離。頂部用不銹鋼柵欄封閉,上方即為沈老伯家窗戶,兩者距離較近。即使張老伯家窗外不存在假山與樹木,其上述行為也增加了沈老伯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在張老伯窗外近距離存在樹木及假山的情況下,進一步構成對沈老伯一家生活的安全隱患。故沈老伯要求拆除,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