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刮強風天里外出辦事,被建筑物樓頂突然脫落的瓦片和外墻的粉刷層砸中頭部,造成十級傷殘。4萬余元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今天,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這起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一案,7名被告被判應當連帶賠償原告受傷造成的全部損失。
2005年4月25日傍晚,江陰市出現強對流天氣,最大風速達到8級。原告張某在回家途中,經過某影劇院與該路段230號樓房的通道時,被建筑物脫落的瓦片和外墻粉刷層砸中頭部,經診斷為右額部凹陷性骨折,外傷性癲癇,經法醫(yī)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由于損失得不到賠償,張某遂將230號樓房東側101至501的房屋所有權人劉某、蔣某、葉某、杜某、錢某,與230號樓房緊鄰的北側某公司(無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的開辦單位江陰市某鎮(zhèn)政府以及影劇院一同告上法庭,要求7名被告共同賠償損失48121.27元。
被告劉某、蔣某、葉某、杜某和錢某辯稱,原告的受傷是不可抗力導致的,自己不該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明知天氣惡劣依然外出,自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5名房屋所有權人均要求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杜某和錢某表示,出于對原告的同情,愿意給予一定的經濟援助。而其他兩被告影劇院和鎮(zhèn)政府未作出答辯。
法官說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由此可見,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也就是說,除非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即應當推定其存在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7名被告對張某被建筑物的脫落物砸傷的事實都沒有異議,但都不能提供有關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經采取了積極措施盡到保護建筑物的外墻完好、屋面瓦片結合緊密、屋頂未有易移動的堆放物等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應當推定被告方對原告受傷的損害后果存在過錯。至于230號樓房內的5名被告提出的原告張某在天氣惡劣情況下出行本身存在過錯的辯解,法院認為過分加重了受害人的義務,且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我國民法通則還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本案中,7名被告的過錯在事發(fā)時都能導致原告張某受傷的危險,故被告的過錯行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但是,結合當時的強風天氣,無法確定是哪幢建筑物上的瓦片和外墻粉刷層打中張某的頭部,導致其受傷。所以,7名被告均應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