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多年鄰居,曾因相鄰住房地界發生糾紛,后雙方自行和解。原告認為被告再次在原告房屋東墻根處挖水溝,所栽樹木的樹枝傾斜到原告房屋門前,導致原告不能蓋院墻,將被告再次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對該起相鄰權糾紛作出判決,依法駁回原告彭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彭某與被告何某系本市禹會區某村四組和五組村民。2006年下半年,原告在原舊房的基礎上翻蓋東西長度為10米,上、下六間的二層樓房,該房尚有一間舊房子存在,東西長度為3.1米。2007年4月,原、被告曾因相鄰住房的地界發生糾紛,經村民委員會多次調解未果,原告于2007年5月3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將在原告東墻根處挖的水溝填平并恢復原狀,后雙方自行和解,被告填平了原告房屋東墻根處挖的水溝。2009年初,原告認為被告再次在自己房屋東墻根處挖了水溝,所栽樹木的樹枝傾斜,導致不能蓋院墻,與被告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經法院調查核實,被告未在原告房屋東墻根處挖溝,被告住房前的樹木是多年以前所栽,樹木自然生長成傾斜狀。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系同村鄰居,應為各自生活提供便利。原告彭某認為被告何某再次挖溝,被告何某所栽樹木的樹枝對原告蓋院墻形成妨礙,被告予以否認,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該溝系被告所挖,亦未提交證據被告所栽樹木的樹枝對原告蓋院墻形成妨礙,故不能認定是被告侵犯原告的合法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