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污水長期未能及時排除,樓下鄰居房頂漏水霉變,雖不是裝修直接所致,也應負有對家中設施保養維修的責任。日前,樓上的住戶被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判決修復樓下滲水墻面并認真檢查維修自家下水管道。
呂某和蔣某是樓上樓下鄰居,一直相安無事。2007年6月,蔣某家重新裝修,順便對家中的下水管道進行了改裝,重新鋪設新的管道。然而,自2008年7月起,呂某家中廁所頂端便出現漏水現象,潮濕霉變現象嚴重。多次交涉無果,呂某只好訴至法院解決爭端。
法庭上呂某訴稱,蔣某裝修時擅自改動衛生設施及水管位置,又未做好防漏工作,致使管道出現滲漏,令其家中出現滲漏、潮濕霉變現象,要求蔣某對漏水的管道及其家中因滲漏而引起的發霉部分進行修理。
蔣某則辯稱,其因家中原有的下水管道堵塞才重新鋪設了下水管道,經其自行檢查,新安裝的管道并未漏水,呂某也未能證明因其新鋪設的管道漏水而造成家中滲漏,故對呂某所稱其鋪設的新的下水道滲漏的訴稱意見不予認可;其主張呂某家中發生的滲漏現象應是原有的下水管道滲漏造成,而原有下水管道屬公用設施,屬輕工集團所有,不應由其負責,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塘法院查明,呂某雖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家中滲漏水的原因,但從其家中廁所天花板較為潮濕以及蔣家外墻上下水道出口部位有水印的現象看來,是蔣某家廁所地板上的水份長期未能及時排除造成的。因蔣某居住于呂某樓上,根據水自上而下流淌規律,可認定呂某家廁所頂端滲水是樓上蔣某家用水造成。蔣某居住于呂某樓上,未提供證據證明樓下墻面滲水非因其造成,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為,蔣某已購買了房屋的所有權 ,負有對其家中的設施進行保養、維修的責任。即使是原有的下水道滲漏致呂某家中滲水,也應由蔣某承擔相應的維修責任。因此,判決蔣某對家中的下水管道進行檢查維修并對呂某家滲漏水墻面進行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