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明確保護采光權、通風權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
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私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筑的通物權法明確保護采光權、通風權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
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私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使基于采光權、通風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對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確規定,為公民維護采光權、通風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物權法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將通風權、采光權等寫入物權法,是將公民權利進一步細化。此前有過很多類似案例。例如,兩幢房子之間間距狹窄,前幢大樓在屋頂豎起大廣告牌,影響到了另一幢房子的陽光照射。
這時,居民可到法院訴訟,要求前幢大樓拆除廣告牌等。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建筑物確實妨礙了相鄰建筑物業主的這幾項權利,就可以要求合法維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可設定抵押
物權法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權設定抵押。
所謂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經依法批準用以建造個人住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所謂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是為了保障農民基本生活居住條件而無償或者以非常低廉的價格批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用于建造農村村民的個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權。
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性質。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
農民一戶只有一處宅基地,如果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那么當使用權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就會喪失該土地使用權,從而出現農民居無定所,以致出現社會不穩定的嚴重后果。
基于同樣的考慮,物權法同時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也作出限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物權法堅持了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國家目前的政策。
物權法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主要理由
此種規定能夠抑制占用農地建房,從而實現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
能夠維護農民的基本生存條件
土地承包期屆滿按規定可繼續承包
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我國將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制度。
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屆滿可繼續承包,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