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欲租用某村集體所有土地建設廠房,然而合同簽訂后,卻發現該地屬于基本農田用地,該村村委無法將土地交付其使用。為此,雙方鬧上法庭,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該租賃合同內容違反我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遂依法確認合同無效。
2008年9月,該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某村村委簽訂了一份《租地合同書》,約定租用村委集體所有的土地39.7畝用于廠房項目建設,租期30年,租金每年每畝1000元,每五年遞增百分之十。合同簽訂后,公司即申請用地手續,但被土管部門告知該宗土地屬于基本農田用地,不準改為建設項目用地。為此,該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將村委告上法庭,要求終止合同。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雖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合同簽訂時,雙方未辦理土地用途變更審批、登記手續,亦未備案。該租賃合同內容違反我國土地法規定,應予以確認合同無效。此外,被告要求原告按合同支付租賃費等事項,因雙方未實際交付租賃標的物,且無相關證據證明原告已投資使用該宗土地,故法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