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86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92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相關規定】
《民通意見》第99條 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102條 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鄰排水關系包括自然排水相鄰關系和人工排水相鄰關系。
關于自然排水,水往低處流是一種自然規律,在相鄰各方形成自然排水相鄰關系,對于自然水流,低地所有權人不得阻礙,即低地所有權人負有不作為的承水義務。若低地所有權人違反此項義務而阻止水流自然下瀉,則高地所有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或賠償損失。
關于人工排水,高地不動產權利人享有“過水權”,即不動產權利人應容許高地不動產權利人使水流通過低地,但高地不動產權利人不得使水流滯留于低地,因排水造成他方損失的應予補償。
此外,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自然落水,一般不能直接滴落及傾泄在相鄰他方建筑物及墻壁之上。因此,房屋等不動產主體有權要求相鄰他方在建筑物的建造時保留適當的距離,或安置落水設施。
【相關案例】
原、被告系東西房屋相鄰關系,被告處于低地,而原告處于高地。兩位當事人于相鄰處共用一條排水溝,排水溝也呈東西走向。被告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在與原告相鄰處拉起一道院墻石基,由于原告與被告房屋座向不同,該石基直拉至原告房屋前,使排水向原告門前偏移,影響了原告房屋的正常排水,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責令被告拆除違章建筑的圍墻石基,恢復原狀。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正常排水的侵害;被告應該承擔什么民事責任。
第一,本案屬于相鄰關系案件中的相鄰用水、排水關系侵害。由于被告的違法建筑行為,原告正常的排水受到了影響,不能正常地從高地流向低地,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正常排水的侵害。
第二,關于被告應該承擔什么民事責任。由于被告對原告正常排水的侵害處于持續狀態,但這種持續是結果的持續,因此原告可以訴請被告排除妨礙。另外,如果這種侵害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