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顧先生住同一棟樓,毗鄰而居。因顧先生養鴿子的事,這對鄰居鬧上了法庭。顧先生是養鴿協會會員,就養鴿事宜與自己所住房屋的銷售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隨后在住房樓頂搭建了一座鴿舍。鴿子全部圈養,顧先生在鴿舍外圍用鐵絲網圍戶。但王先生不滿鄰居在樓頂養鴿子,以養鴿行為嚴重影響其居住環境為由,將顧先生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顧先生拆除鴿棚并賠禮道歉,同時要求該房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說法:
就此案法院曾前往雙方居住地進行了現場勘查:顧先生所搭鴿棚距王先生衛生間通風處約40公分,鴿棚距離屋面邊緣約2米,王先生敞開式陽臺未發現散落的鴿毛,也沒有明顯鴿糞味。所以,法院認為,顧先生雖在其居住頂樓空間的公共部分飼養信鴿,但由于其采用的是圈養方式,且經現場勘查,未發現原告王先生室內墻壁、屋頂殘留污漬,原告王先生陽臺亦無飄落的鴿毛。
為此,法院審理認為,樓房屋頂系房屋整體建筑結構的一部分,故整體樓房用戶對其均有所有及使用權。原告以被告所建鴿舍占用了自己屋面上方位置為侵權事由,要求被告予以拆除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在這里,律師提醒:盡管養鴿人養鴿不能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但是鄰居也有容忍義務。本案中,根據法院的現場勘查,顧先生的鴿舍與王先生敞開式陽臺之間有一定的距離,并未對其居住環境、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因此,王先生的起訴理由不成立。
法律上定義的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不動產利用過程中,因相互間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權利時,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對正常合理范圍內的侵害或妨礙負有容忍義務。而從物權的角度看,物權人有自由支配物、實現物的利益最大化的權利。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權利時,有權根據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即使是給他方造成了侵害或妨礙,只要這種侵害或妨礙仍然在正常合理范圍內的,他方即負有容忍義務。當然,權利人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則也就成了權利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