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相鄰土地使用關系是相鄰關系中常見的一種,主要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行使權利的方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使用相鄰人的土地所形成的相鄰權利義務關系。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這也要求土地所有者不能以土地的所有權來限制他人的使用權。同時,對于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八條。
第88條規定:相鄰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但相鄰人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并于事后清理現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月26日法〔辦〕發〔1988〕6號):第97條。
3、裁判規則
(1)確有需要臨時使用鄰地的,相鄰權利人即應提供便利。
因修建施工、鋪設管線等,確有需要臨時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相鄰權利人應當允許,不得以給自己帶來某種不便或者損失為由加以拒絕,也不得故意刁難或阻撓。
(2)臨時使用鄰地人可以與相鄰權利人訂立鄰地使用協議。
雙方可以約定利用相鄰權利人土地、建筑物的范圍、用途和期限等。施工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利用期限屆滿,相鄰權利人可以通知不動產權利人限期撤離。不動產權利人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后果。但違約并不導致相鄰權的消滅,不能以違約為由否認不動產權利人的相鄰權。
(3)審理臨時使用鄰地糾紛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案情,綜合適用相關法律法規。
不僅要依照民事法律規范確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且要依據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相鄰權和在何種情況下才能行使相鄰權。臨時使用鄰地給相鄰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物權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數額應當能夠彌補所造成的損失;對于不動產權利人因行使相鄰權違約而產生的違約金等損失,應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相關知識:樓間距規定
房屋前后間距:普通小區居住用房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于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準。間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房屋左右間距:多層(4-6層及以下)與多層建筑間距為6米,多層與高層(12層及以上)為9米,高層與高層之間為1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