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屋的通風采光權有哪些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擋陽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采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于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采光權不像建筑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準來確定。由于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 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筑采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采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準,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筑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筑布局應有利于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準:“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于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準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采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并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提出相關要求。對房屋的通風采光權有哪些規定(2) 來源:未知 作者:lawtimebj2 時間:201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