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通風、采光糾紛特指因相鄰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 物時.未與相鄰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保持適當的距離或限制 相對適當的高度,以致影響了相鄰他方的正常通風、采光而產生的相鄰糾紛。
一般而言,因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設施未與相鄰他方的房屋 保持適當距離,而導致相鄰他方室內空氣不暢,或妨礙相鄰他卉 窗戶的正常使用而無法通風的;因相鄰一方的樹枝延伸至他方窗 前而妨礙他方室內空氣流通的;因相鄰一方長期存在的某些行為(如堆放垃圾等)而使相鄰他方無法正常開啟窗戶,影響室內通風的等等,上述情形均屬于可能構成對相鄰他方通風權的侵犯。
因相鄰一方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未與相鄰他方保持適當的距離或限制適當的高度而妨礙相鄰他方的室內采光;因相鄰一方某些不適當的光源照射因素致使相鄰他方采進過量光照的。均可能構成對相鄰他方采光權的侵犯。對困相鄰一方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通常建筑行為,包括違章新建、擴建、改建或翻建房犀及其他設施等。引起的相鄰通風采光糾紛通常由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對于相鄰一方經有關部門批準新建、擴建或改建、翻建房屋及其他設施。固超高、超長、超寬而影響相鄰他方通風采光的,通常先由有關建設審批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需要指出的是,若相鄰一方合法建房時,相鄰他方未提出異議。房屋建成后又以影響其通風采光為由要求拆房的,原則上小于拆房,而應在不損害房屋正常使用價值的前提下,依據處理物業相鄰關系糾紛的有關原則妥善解決。
一方影響相鄰他方的通風權和采光權,通常要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采取補救措施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