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經錄音磁帶錄制而設立的遺囑法。商為保證錄音遺囑的真實性,《繼承法》17條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法。”
法商可見,錄音遺囑中見證人的真偽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效力,與遺產的處理息息相關,因此,見證人必須能夠客觀公正地證明錄音遺囑的真實性法。商為此,《繼承法》第18條對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錄音遺囑見證人:
法商(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商包括未滿18周歲的人或者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但不滿16周歲的人,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法商(2)繼承人﹑受遺贈人法。
法商(3)與繼承人﹑ 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法。商實踐中主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