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繼承法頒布于1985年4月10日,距離現在已有近30年未作修改。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家庭成員結構的變化,繼承法的很多內容被專家認為早已不適應現實的需求和狀態,所以,相關專家學者多次呼吁立法機關盡快修改繼承法。而記者從南京的法院方面獲悉,在南京也有過類似案件。
南京的劉律師介紹,半年前他的一個當事人在南京,他的舅舅在上海留了一套房產,但是他舅舅當時孤身一人,除了外甥沒有別的任何親戚了,按照現在的繼承法,外甥是不在繼承人范圍之內的,所以他沒法繼承那處上海的房產,只能收歸國有。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范圍以外的親屬,都無法繼承遺產。而這,也是繼承法的核心問題。
江蘇蘇商律師事務所洪濤律師認為,現在最急需修改的一部分就是關于繼承人范圍,“我覺得擴大繼承人范圍很有必要,30年前,那時的社會子女眾多,壽命也不長,也沒有老齡化,這樣的范圍很大程度上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但是現在情況和30年前完全不同了。”
洪律師表示:“其實國際上很多國家都規定到了四親等的繼承人范圍,也就是到叔、伯、侄姑、舅、姨。所以我認為將四親等以內的其他旁系血親納入法定繼承人范圍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