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在城西公證處有個咨詢遺囑公證的方先生,方先生還不到50歲,自己經營著一家公司,他訴說,他的一位朋友不久前因車禍喪生,圍繞近百萬的遺產,其妻子和父母展開了一場財產爭奪大戰。 方先生說:“我可不希望這一幕在我的家里重演,因此想提前分配好自己的遺產。”城西公證處的公證員張東鵬介紹,在公證處的辦事前臺經常有因老人去世后兒女們為遺產打得不可開交的事情,“如果老人生前有遺囑的話,這種現象完全可以避免。”
立遺囑,明確財產免除糾紛
張東鵬介紹,立遺囑不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財產,另一方面遺囑中有明確的財產數量,可以避免存款或股票等財產因為繼承人的不知道而流失。遺囑的內容可以是房產、存款、債券、股票等,遺囑公證需本人到公證處辦理,手續費500元,公證遺囑必須寫清楚四點內容:一指明接受主體。明確指明誰是遺囑繼承人。二指明分配方法及數額。遺囑中必須寫清楚遺產的分配方式或者寫清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具體項目或數額。三指明要求。對某些遺產遺囑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遺產作什么用,接受遺產的同時應履行什么條件等。四遺囑還必須由遺囑人簽名、蓋章,注明立遺囑時的具體時間。
即使不辦理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視為有效遺囑。這樣的遺囑除了要遺囑人簽名外,還需要兩個以上與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一般最好是居委會工作人員)的簽名。此外還要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由此可以看出,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遺囑人群趨向年輕化
從太原市幾家公證處了解到,近幾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逐漸增長,人們保護私有財產的意識越來越強,通過公證的方式立遺囑安排自己財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過去人們以為只有老年人才做遺囑公證,但現在中青年做的遺囑公證也不鮮見,并有逐年上升趨勢。這些人,大多是社會成功人士,其財產多為房產、股票等。由于工作經常出差、社會交往頻繁,進行遺囑公證只為提前防范,以免發生意外后,親屬為財產糾紛。
在太原市城南公證處,一位40歲的張先生對記者講,他曾經在國外留學多年,立遺囑在國外是尋常事,大多數人從20多歲就開始立遺囑,甚至出遠門之前也習慣考慮這個問題。
專家表示,“遺囑公證年輕化,表明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提前防范意識在逐步增強,同時隨著社會的進步,中國人忌諱死亡的觀念也逐步有了改變。”災難無法預知,通過遺囑公證方式提前分配財產,不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還能最大限度體現自己的意愿,避免家庭矛盾和糾紛,維護家庭和諧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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