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年人眼里,立遺囑是很神圣的事情,甚至還認為在公證處訂立遺囑后,就一定要按遺囑執行。而有些子女則以為,得到老人的遺囑之后就可隨意對待老人。據南京石城公證處公證員介紹,撤銷遺囑是我國法律賦予個人的權利,老人立下遺囑后,在去世前都可以辦理撤銷手續。
幾天前,徐大爺來到石城公證處,說他在兩年前辦理了一份遺囑,將房產給小女兒。誰知后來小女兒對他不好,現在不想把房子給她了,但遺囑在那里,不知道該怎么辦。公證員告訴徐大爺,遺囑只有在他去世之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生前都可以修改或撤銷。
后來,征詢徐大爺的意見后,公證員立刻為他辦理了撤銷遺囑的聲明。公證人員稱,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雖然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但遺囑人也可以進行修改或者撤銷,不過應按法定的規則進行。
公證員提醒廣大市民,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立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遺囑不能用其他遺囑加以撤銷、變更。如果當事人要變更、撤銷經過公證的遺囑,需要再經過公證處的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