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6月1日起,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第五十六條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時,由以前的“可以”通知監護人到場,改變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這一規定的變化充分體現出立法機關對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視高度在不斷提升,對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
「摘要」 監護是民法理論和實務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所謂監護,是指民法上所規定的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一項制度。其功能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監護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內容。而我國僅在《民法通則》作了簡單概括的規定,其所暴露出的不足和缺陷是眾學者批駁的對...
這兩天一直看到虐待甚至殺死兒童的新聞,雖然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多年,但每次看到這樣的事件,還是非常難受。在工作中,我也遇到多起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而相關部門卻無能為力的案件,我想就這個問題提出一些我的思考與建議:
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
目前在我國的情況是,家庭監護還被很多人認為是家庭內部事務,父母以怎樣的方式或者內容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權利。只有像媒體報道的一些惡性案件...
從來沒有一個孩子像丟丟一樣讓我們揪心,這位孩子從小沒有爸爸,吸毒的媽媽在他三歲時曾他當作毒資抵押給了三個吸毒者,使他受盡非人的折磨,之后在漫長的7年又將他丟給弱智的外婆和貧窮的舅舅,甩手不管。盡管多年有無數好心人想收養丟丟,都因為他媽媽不同意而無法實現。《法制日報》7月2日報道, 6月28日下午,在該報的多方聯系努力之下,丟丟母親郭立琴同意由當地政府出面將丟丟交由社會上好心人撫養,并在代養委托書上簽字...
內容提要:隨著社會的改革與發展,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新情況,亟需進行改革完善。建議建立國家監護制度,建立監護監督、懲戒制度,完善監護的設立、變更、撤銷、恢復制度等。
監護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以保障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是監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制度的科...
一、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
“為了今后合理避稅,現在家長購房,讓孩子當房主的現象挺常見的。”沈陽市某樓盤售樓處的工作人員牛媛媛對記者說。這些辦理購房合同時登記的房主不少都是未成年子女,年齡跨度也較大,從幾歲到十幾歲都有。
之所以采取此種方式,主要是為了躲避今后的“麻煩”。姜氏夫婦在辦理購房合同時落的就是自己兒子的名。他們表示,這樣一來,孩子多年后可以避開遺產稅。
然而,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目前...
監護的概念
監護,是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制度。在有些國家中,把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督和保護稱為保佐。
監護的特征
監護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監護人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
我國的監護制度是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并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無上述監護人時,...
社會上流傳一句民謠:“軟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的怕有精神病的。”民謠折射出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后求法無助的現狀和群眾對這種狀況的無奈。我國有16000名暴力犯罪精神病人,已經嚴重影響了群眾的安全、破壞了社會穩定。8月4日北大幼兒園的慘劇讓我們驚心動魄,更讓我們感到沉重的是:當精神病人引發的慘案作為新聞漸漸淡出人們的視線后,精神病人監管無序的現狀沒有任何改變,危害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