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監護制度是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并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無上述監護人時,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來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那么監護人在行使子女監護權的同時,需要履行什么職責呢?下面就讓滬律網小編為您講解: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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