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6月1日起,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第五十六條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時,由以前的“可以”通知監護人到場,改變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這一規定的變化充分體現出立法機關對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視高度在不斷提升,對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孩子,爸爸平常總是關注你的學習成績,很少坐下來,聽你說說心里話,是爸爸疏忽了。”“不,是我辜負了您和媽媽的希望,犯了這么大的錯誤,我知道錯了,以后一定會聽您的話,好好做人……”4月30日,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提訊室內,17歲的犯罪嫌疑人曉勇(化名)低著頭,靠在父親的臂彎中輕輕啜泣。不久前,曉勇的女友懷孕了,墮胎的手術費需要1000多元,他倆都是學生,沒有經濟來源,又不敢和家長說出實情,無奈之下曉勇萌生了搶劫的歹念,最終滑向犯罪的泥潭。4月29日,曉勇因涉嫌搶劫罪被公安機關移送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訊問前,未成年人辦案組辦案人通知曉勇的父親到場參加旁聽。通過旁聽,曉勇的父親認識到自己平時過于嚴厲,與孩子溝通太少,表示會調整自己的教育方法,幫助孩子鼓起勇氣,重新做人。當曉勇聽父親講到母親因其犯罪整日以淚洗面時,流下了悔恨的淚水,并表示要痛改前非,努力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回報父母的養育之恩。
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該院及時研究并制定試用了《監護人參加旁聽通知書》、《監護人登記表》、《監護人參加旁聽須知》、《準許監護人參加旁聽通知書》等四份法律文書,保障未成年人監護人旁聽制度在審查起訴環節順利推行。按照四份法律文書的要求,在審查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時,辦案人將通過卷宗內記錄的電話通知監護人到場旁聽。若卷宗內沒有監護人的電話,辦案人將以掛號信的方式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的監護人郵寄《監護人參加旁聽通知書》,并將存根附卷。《通知書》中列明了參加旁聽的時間、地點、辦案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等,為監護人能夠按時到達訊問、詢問現場提供了便利;辦案人在與監護人取得聯系之后,建立《監護人登記表》,登記監護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信息。在訊問、詢問前,辦案人通過查閱戶籍證明、身份證等,核實監護人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的關系;核實清楚后,允許監護人參加旁聽,并向監護人發放《監護人參加旁聽須知》,告知監護人參加旁聽的權利與義務,監護人須在《須知》上簽字。如,旁聽過程中不得與犯罪嫌疑人就案件事實進行串通、不得向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書信、物品等;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辦案人將監護人帶入看守所,需向看守所提供《準許監護人參加旁聽通知書》,用來表明對監護人的身份已經進行了審核,同意監護人在看守所內參加旁聽;訊問、詢問結束后,監護人將在訊問、詢問筆錄上簽字。
目前,這四份文書已進入試用階段,效果良好,充分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合法權益。同時,對幫助、教育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也起到了推動作用。在訊問、詢問中,如果未成年人監護人在場參加旁聽,可以營造一種“融融親情”的氛圍,安撫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未成年人辦案組的女檢察官更易于與未成年人進行交流,更好地運用親情感化犯罪嫌疑人、引導證人積極配合取證等。同時,監護人通過旁聽也能了解子女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反省在子女教育方面存在的問題,在未成年人服刑期間有針對性地做好幫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