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要求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國內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內國法決定。
答:原告: 1. 身份證明
2.
3. 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 在華居留證明
5. 民事起訴書
6. 授權委托書
7. 書面意見
8. 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4、5、6項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應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準確無誤的中文譯文。
被告: 1. 身份證明
2. 結婚證
3. 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
導讀:對于涉外離婚,我國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如果由我國法院審理,在審理程序上與普通案件的審理大同小異,這里僅就其不同之處作一介紹。
一、涉外離婚的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
1977年的《美國沖突法重述》第70條至第73條之規定: 配偶雙方的住所均在其境內的州,有權就配偶雙方的離婚行使司法管轄權。(第70條) 配偶一方的住所地州有權就配偶雙方離婚行使司法管轄權。(第71條) 配偶任何一方在其領土上均無住所的州與配偶一方有聯系,如該州基于此種聯系解除雙方婚姻是合理的,該州即有權對離婚行使司法管轄權。(第72條)
上述三條規定可以作以下的規定: ①夫妻雙方均有...
共同權是指離婚或分居的父母雙方共同撫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一種形式。通常情況下,共同監護權可以是共同法定監護權(Joint Legal Custody),即父母雙方共同享有對有關子女問題的決策權的子女撫養形式;也可以是共同生活監護權(Joint Physical Custody),即子女與父母雙方分別共同居住大致相同時間的子女撫養形式;也可能是兩者兼具的子女撫養形式,但這種情況極少。共同監護權又可稱為“Shared custody”。
離婚(divorce)是對已經存在的合法婚姻的否定,也就是解除男女雙方由結婚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目前,除極少數實行天主教教會法和受天主教會影響的國家,如巴西、阿根廷、馬耳他等國家外,大都承認離婚制度;但各國的離婚法律,雜然多樣。綜觀世界承認離婚的各國離婚制度,大致可分為:許可離婚主義與禁止離婚主義;自由離婚主義與限制離婚主義;協議離婚主義與裁判離婚主義三類。同樣由于各國司法權獨立,關系到...
持中國護照的留學生仍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離婚仍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但可不回國,委托國內的律師或親屬作為代理人,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委托書必須通過中國駐美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證明后寄交。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委托了訴訟代理人的,本人仍應出庭,如果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
世界各國的民法規定中都規定了: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注意:
1、基于這一條規定,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么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于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于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爭議。
2、離婚雙方已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
中律網網友提問:我朋友的老公是臺灣人,請問律師,現在他想離婚,如何辦理呢?
中律網胡勁松律師回答:涉臺訴訟離婚需提供以下材料:1、一式三份;2、原件及其復印件一式三份;3、當事人雙方身份證、臺胞證、戶口簿復印件一式三份。4、涉及權須提交子女出生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5、涉及財產爭議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財產擁有合法權的有關證明;6、其他有效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