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某一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對該案擁有管轄權,對沒有管轄權的案件作出的判決,得不到承認和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作出判決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認定其沒有管轄權。根據該法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和作出判決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可以認定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中國當事人一方持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后不得上訴。
登記的辦理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
現在,各國人民之間交往頻繁,涉外法律關系愈加復雜,如果一國之離婚判決在外國不能發生效力,不僅影響當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關系人之利益也受到侵害,故現今各國對于外國法院判決多在有條件下加以承認。 綜觀各國立法及有關國院條約的規定,一般認為,承認外國判決之條件應當是: A.原判決國法院必須具有合格的管轄權。各國對于離婚的管轄規定,前文已有詳述,但以何國法律來判斷原判決國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轄權,眾說不一...
至1953年止,英國僅對當事人住所地的外國離婚判決予以承認,若非住所地法院的離婚判決,即使在英國成立,而當事人又為英國人;或者配偶是外國人,而婚姻又系外國成立,皆不能獲得英國法院的承認。可見英國法院承認外國離婚判決對管轄權限的苛刻。
但這種管轄權行使原則最近已有所修正,著名的Indyxa v.Indyka判例樹立了關于承認外國判決之新原則。本案案情如下:捷克籍一婦女在捷克得到一缺席裁判離婚,其丈夫住所地在...
案件的管轄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
各國的主權獨立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各國國內司法權歸于各國自主擁有,在國與國之間訂立各種設計司法判決協議之前,各國均僅對本國的判決予以承認并執行,對外國的判決一般均不予認可,而無論該判決是否涉及民事或刑事。隨著時間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各國之間的往來越來越多,這種交往不僅僅體現在經濟交往方面,也體現在各國人之間的流動之上。作為一個社會最為基本的社會關系,其狀態的穩定以及終結直接影響著當事人最為基...
《》第46條明確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關系、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訴訟中采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
因為此類證據通常隱蔽性較好,實際訴訟中無過錯經常因為采集證據不力,導致法庭證據不足無法達到要求賠償的目的。最好的辦法就是盡量多的采集各種證據,形成有力的...
關于臺灣地區居民明的認定大陸公民與臺灣地區公民在大陸申請結婚,如果臺灣地區公民出具的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文件中有證明其離過婚的離婚證明,其離婚證明應當是: 一、離婚證明系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如果離婚的一方是大陸公民,該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應申請當地人民法院裁定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二、離婚證明系外國登記離婚證書,該離婚證書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該駐在國外交部或...
新加坡統計局不久前發表的《2003年婚姻與離婚統計報告》顯示,新加坡去年的離婚案數目創下20年來新高,多達6561對夫婦離異的數據比對前年增加了700多對;其中,年齡介于20至24歲的年輕夫婦離婚率最高。
今天的社會,結婚容易,離婚更容易,然而你也許不知道,離婚容易,代價卻不小。
有人把離婚喻為一種昂貴的情緒發泄。
·昂貴的情緒
愛情本來就是盲目的。兩個人因為相知相惜而決定終生結伴,曾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