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一般原則。 有關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一般原則的例外: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相關問題
涉外離婚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包括2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我國法院判決在國外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二是外國法院判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
一、我國法院判決在國外的承認與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享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
一方為華僑(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
夫妻雙方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自愿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雙方均為華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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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于認定臺灣地區有關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效力的通知》規定:“ 1998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鑒于《規定》涉及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認定臺灣地區有關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為此,請各地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按照《規定》要求審查,凡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認:
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 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據此,中國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及“一男一女”并存的婚姻制度。
目前,與中國的婚姻制度差別較大的是“一夫多妻制”或“同性婚姻制”。為此,本文主要就海外中國公民結婚、離婚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提示如下:
注意了解居住國的婚姻...
現在,各國人民之間交往頻繁,涉外法律關系愈加復雜,如果一國之離婚判決在外國不能發生效力,不僅影響當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關系人之利益也受到侵害,故現今各國對于外國法院判決多在有條件下加以承認。
綜觀各國立法及有關國院條約的規定,一般認為,承認外國判決之條件應當是:
A.原判決國法院必須具有合格的管轄權。各國對于離婚的管轄規定,前文已有詳述,但以何國法律來判斷原判決國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轄權,...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時, 離過婚的, 還應當持,這就需要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的效力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
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
一,可以協議離婚嗎? 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中規定,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由此可見,外地人在北京不可以通過協議的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號通知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現根據新的情況,對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的有關問題重新作如下規定:
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