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據此,中國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及“一男一女”并存的婚姻制度。
目前,與中國的婚姻制度差別較大的是“一夫多妻制”或“同性婚姻制”。為此,本文主要就海外中國公民結婚、離婚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提示如下:
注意了解居住國的婚姻法律規章
國際社會在法律上對“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同性戀是自古有之的一種社會現象。近年來,由于歷史、文化、風俗習慣等方面的不同,各國法律對“同性婚姻”規定不同。
一方面,同性戀支持國對“婚姻”所下的定義是:一個獲得政府立法承認的、自愿的、忠貞的、單配的兩個成年人之間的契約結合。簡而言之,就是取消傳統婚姻定義中的“一男一女”,從而使“同性婚姻”變得可能。
目前,在一些國家,同性伴侶可以自由享受“愛情”并得到法律上的保護。據悉,自20世紀80年代末至2006年底,“同性伴侶關系”、“同性婚姻”或“公民結合”已完全合法化的有丹麥(1989年)、挪威(1993年)、瑞典(1994年)、冰島(1996年)、荷蘭(1998年)、德國(2001年)、芬蘭(2001年)、法國(2002年)、瑞士(2002年)、比利時(2003年)、加拿大(2005年)、西班牙(2005年)、英國(2005年)、新西蘭(2005年)、南非(2006年)15個國家。同時,“同性伴侶關系”、“同性婚姻”或“公民結合”在本國部分地區合法化的有美國、阿根廷和澳大利亞等3個國家。在上述國家或地區,“同性伴侶關系”、“同性婚姻”或“公民結合”的當事人與異性夫妻享有同等或類似的民事權利并承擔同等或類似的民事義務。
另一方面,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認為:“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上述“婚姻”的定義嚴重地歪曲了傳統的婚姻觀念。中國是其中之一。
國際社會在法律上對“一夫多妻”的接受程度。“一夫多妻制”,亦稱“多偶婚制”,是指一個男子同時娶幾個女子為妻的婚姻形式。根據《古蘭經》的有關規定,對伊斯蘭教國家或民族來說,一個男子可以娶四個妻子。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一夫一妻制”。中國亦是其中之一。
注意不違背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中國法律嚴禁出現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章第1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據此,海外中國公民的結婚或離婚可以適用居住國法律。
但是,上述《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為此,如若海外中國公民在居住國的結婚或離婚嚴重地違反上述中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中國法律可能以其違背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不予承認。
中國領事對有關當事人的具體做法。從理論上講,中國領事依法可應欲在駐在國辦理結婚手續的中國公民的申請,為其辦理“單身聲明書”簽名屬實公證,或者為其出具“對當事人在當地結婚不持異議”的領事證明。但在實踐中,如果有關當事人在“單身聲明書”上表明其系為“一夫多妻”或“同性婚姻”之用,中國領事便不宜為其出具相關公證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