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在1990年結婚,婚后我住廣州,妻子住在香港,兩人一直過著兩地分居的生活,92年女兒在香港出生并一直跟她在香港生活。由于缺乏溝通,夫妻感情慢慢轉淡。94年我因工作關系派駐香港,一家人得以一起生活,但摩擦卻不斷發生,夫妻關系也由平淡轉為惡劣,期間曾想離婚,但因當時女兒太小而作罷。98年外派期滿,我獨自返回廣州一個人生活到現在。期間她只在女兒放假或有節日時才回廣州,兩人相處也變得越來越困難,基本已到了無話可說的地步,而到后來干脆連話都不說了,有什么事就通過女兒來傳話,這段婚姻已經是名存實亡了。我多次想跟她談協議離婚,但她根本不跟我談,采取不理不睬政策,我找她的好朋友跟她談吧,她說她是不會離婚的。事情就這樣一直拖著,另我身心疲憊,真不知如何是好。我曾經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她把結婚證收了起來,死活不拿出來;而由于我的戶口本是由集體戶口轉出來的,戶口上根本就沒有妻子和女兒的戶籍(妻子和女兒是香港人)。請問各位法律界朋友,我是否可以起訴離婚呢?法院會判離嗎?我們一直分居兩地,她很少回來,我也不去香港,請問這在法律上算分居嗎?如果我起訴離婚,她在香港不回來應訴怎么辦?法院是否就不能判呢?
滬律網廣東廣州趙紹華律師回復:
好,因為你的戶口是廣州的,你現在也居住在廣州,你可以在廣州(即你的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如果她不來應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知識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該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所以,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在中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