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6)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涉外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涉外離婚登記的程序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1)初審,主要是查驗當事人申請涉外登記離婚的材料是否齊全。
(2)經過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全的,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應當補充的材料。
(3)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受理當事人的涉外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更深入的審查,并詢問但是人的離婚意愿及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然后,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4)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5)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