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對限制出境的規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二、涉外離婚訴訟中,申請限制出境的條件:
1、申請人對案件具有勝訴的可能性。
2、限制出境的被申請人在我國境內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3、必須在緊急情況下適用,即如不采取該措施,其本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無法審理。
4、申請人應提供全額有效的擔保,該措施屬于行為保全。
三、限制出境的申請程序:
1、向限制出境人員作出口頭或書面通知,告知其在案件未了結前不得離境;
2、根據具體情況,可在限制出境人提交財產擔?;蚪患{保證金后準予出境;
3、扣留當事人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
4、法院到口岸辦理邊防檢查交控手續。
四、限制出境措施的執行
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作出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不準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注明不準出境的原因。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應依照《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中的規定,填寫《口岸阻止人員通知書》,并附民事裁定書,交付公安、邊防機關交控。限制出境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