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妻子在分居期間患上疾病,生活上不太能自理,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生活上存在較大的困難,因此妻子起訴丈夫,要求丈夫支付扶養費,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到,即便夫妻雙方是分居的狀態,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也仍然存在,當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主張對方支付扶養費。
郜某訴稱:其與被告郭某在2008年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同居生活,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三女,雙方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
丈夫以和妻子感情不和而要起訴離婚,妻子指出因為丈夫的出軌而導致自己患上了精神疾病,并且在生活上存在困難,因此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損失費以及經濟幫助費。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本案中的男方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對女方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的確應當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和經濟幫助費。
智某以和妻子許某感情不和為起訴離婚,因為兩人至今已經分居將近5年的時間,兩人的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再和好的可能了。許某辯稱:智某在...
一對夫妻在離婚后,未成年的兒子由女方撫養,但是隨著兒子的長大,女方一人撫養兒子逐漸變得困難,因此向法院起訴前夫,要求將兒子的撫養關系變更為前夫,由前夫來撫養兒子,上海離婚糾紛律師結合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意見指出,子女的撫養關系是否能夠變更,關鍵在于變更撫養關系是否有利于子女今后的成長和生活,以及是否能更有利于子女權益的保護。
原告楊某訴稱:其與被告李某本系夫妻關系,2015年8月13日協議離婚,婚生子李某...
一對夫妻在離婚后,三個子女由男方撫養,女方要探望三個子女卻遭到了男方和其家人的反對,女方只能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自己的探望權,要求男方配合自己的探望權,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到,父母一方在對未成年子女合理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應當給予配合。
原告李某訴稱:其和被告邵某于2009年經他人介紹后認識,2010年9月份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生育長女邵某1,隨后兩人在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
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兒子跟隨男方生活,女方以兒子跟隨男方的父母生活不合適為由而向法院起訴,主張變更兒子的撫養關系,由自己來撫養兒子,但是這一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強調到,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必須是以更有利于實現子女的權益為目的。
原告全某訴稱:其與被告吳某1于2019年10月登記離婚,兩人的婚生子吳某2從出生到2020年1月10日一直在原告家生活,由原告父母撫養,直至上幼兒園中班。被告父母年...
因為妻子在婚內兩次沒有經過丈夫和家人的同意就將懷上的孩子給打掉了,丈夫因此認為兩人的感情無法再繼續維持下去了,于是起訴離婚并要求妻子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本案的情形可以成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因素,但是男方訴請精神損害賠償于法無據。
原告閔某訴稱:2015年6月,其與被告姜某經人介紹認識后登記結婚,并按照農村習俗于2015年10月舉行婚禮。結婚兩個月后被告姜某懷孕,被告找莫須有的理由把...
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兩人的兒子由男方撫養,但是在離婚后兒子一直是由母親撫養的,跟隨母親在外祖父母家生活,于是孩子的母親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這一訴訟請求。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強調到對于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變更,法院著重需要考慮的是如何才能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原告王某訴稱:其與被告李某1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根據雙方的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李某2隨被告李某1生活...
丈夫偶然間發現妻子和上司保持著不正當的關系,而這段婚外戀居然已經長達五年,夫妻倆也因此很快離了婚,而男方在離婚后仍然心懷不滿和憤懣,于是通過網絡和到公司宣傳的方式,指責前妻的上司,而前妻的上司將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擔侵權名譽權的賠償,但法院審理后僅支持了公開道歉。
章某與諸某結婚多年,但是在2019年10月的一天章某通過諸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發現妻子與她的上司王某有染。而這段不倫的婚外戀竟然已經長達5...
因為學習和生活開支的增加,父親原先給付給女兒的每年500元的撫養費完全不夠女兒的開支所需,因此女兒將父親告上了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數額,上海離婚律師指出若原定的撫養費數額不能滿足子女正常生活所需,子女可以訴請法院,要求適當地增加撫養費的數額。
劉某甲訴稱:其母周某和其父劉某在2009年離婚,劉某甲跟隨周某生活,父親劉某每年支付撫養費500元,但是隨著近年物價的逐年增高,自己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每年5...
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女方以前夫及前夫的父母不能很好地撫養兒子為由,向法院起訴變更兒子的撫養關系,上海離婚律師結合法院的觀點指出: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系的首要目的在于實現子女此后更好地成長,如果變更撫養關系不能實現這一目的,那么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王某訴稱:其和王某1本是夫妻,后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6月10日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約定婚生子劉某2跟隨被告生活,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