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偶然間發現妻子和上司保持著不正當的關系,而這段婚外戀居然已經長達五年,夫妻倆也因此很快離了婚,而男方在離婚后仍然心懷不滿和憤懣,于是通過網絡和到公司宣傳的方式,指責前妻的上司,而前妻的上司將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擔侵權名譽權的賠償,但法院審理后僅支持了公開道歉。
章某與諸某結婚多年,但是在2019年10月的一天章某通過諸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發現妻子與她的上司王某有染。而這段不倫的婚外戀竟然已經長達5年,在此期間兩人還拍攝了大量不雅視頻、照片。看著妻子出軌的“如山鐵證”,章某與諸某在事發幾天后就協議離婚了。盡管與諸某離婚了,但章某的怒氣并未就此平息。他表示自己了解到王某的私生活較為淫亂,其有過多段婚姻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同時與多名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章某說發現王某出軌妻子后,多次找王某協商,但王某卻一直避而不見。于是,無奈之下他才前往王某的公司投訴。而章某投訴的方式卻讓王某覺得苦不堪言。王某表示,章某在微博上@他的合作公司董事會主席及執行董事,貶低他的名譽。隨后,章某又來到公司大吵大鬧,散發并宣讀傳單,指責王某亂搞男女關系、長期有數名情人等對王某進行侮辱。經公司報警后他才作罷離開公司。王某表示,章某的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并使他的形象受到嚴重損毀。事發后他被迫辭職,至今沒有工作。為此,王某以名譽侵權為由將章某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章某在辦公場所以及在報紙和微博上賠禮道歉,并賠償他的損失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以及律師費2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章某上述擅自以書面形式宣揚公布他人隱私之事確已惡意詆毀了王某的名譽,從而致使王某的聲譽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他的行為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等合法權利,理應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鑒于王某確實與章某前妻長期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而導致章某家庭破裂,其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共道德,有違公序良俗,其上述過錯行為是導致該事件發生的主要緣由,故對王某要求章某賠償其損失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并承擔王某支出的律師費2萬元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問題1:如何看待王某和諸某在諸某和章某婚姻存續期間保持不正當關系的行為?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43條的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諸某在婚內出軌的行為屬于嚴重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而也正是因為這一事實,直接導致了諸某和章某離婚,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章某是有權向諸某提出損害賠償的。
問題2:如何看待章某在網絡上和在王某的單位傳播王某隱私的行為?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24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章某在本案中的行為雖然是事出有因,但其行為已然對是王某的名譽權造成了影響,其手段存在不法性,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鑒于王某本身的行為,法院判決只支持章某向王某賠禮道歉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一方面,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在婚姻中是相當重要的,夫妻任何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都可以在離婚時向法院起訴,要求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一般是精神損害賠償。另一方面,當每個公民在作出一些行為的時候,如果行為本身存在不當,甚至是有悖于法律,會侵犯他人權利,那么即便是出于正當的目的或者是合理的目的,這種行為也是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