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學習和生活開支的增加,父親原先給付給女兒的每年500元的撫養費完全不夠女兒的開支所需,因此女兒將父親告上了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數額,上海離婚律師指出若原定的撫養費數額不能滿足子女正常生活所需,子女可以訴請法院,要求適當地增加撫養費的數額。
劉某甲訴稱:其母周某和其父劉某在2009年離婚,劉某甲跟隨周某生活,父親劉某每年支付撫養費500元,但是隨著近年物價的逐年增高,自己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每年500元的撫養費早已不夠。被告劉某雖有較好的經濟收入,但基于與生母的關系惡化,拒不增加撫養費用。因此原告劉某甲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某每月支付雙方婚生子女撫養費2000元,直至原告能獨立生活。教育費1000元直至學業完成為止,總計每月3000元。劉某辯稱,他與周某離婚12年,2009年離婚,他開始負擔子女撫養費,他在2004年12月的時候與被單位解雇至今無職業,無固定收入、無應分土地,長子已25歲尚未成家立業,小兒子4歲,家庭經濟收入困難,他也想給劉某甲多一些,劉某甲也是他的女兒,但是沒辦法,沒有經濟收入,他希望以后有錢了會給她一大筆錢。因此請求法院結合他個人的實際收入,公平判決。法院認為:劉某系劉某甲之父,無論與周某離婚與否,對婚生女劉某甲均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周某與劉某離婚時,劉某甲僅僅4歲零四個月,而現在劉某甲已過15歲,上初中三年級,且客觀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當時周某與劉某雙方協議約定的每年撫育費500元,已遠遠不能滿足劉某甲正常生活需要及不足以維持其實際生活水平,故劉某甲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增加撫養費,法院應予支持,但劉某甲請求每月給付3000元撫育費,明顯與劉某甲實際生活需要及劉某給付能力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劉某雖在與周某離婚后已給付劉某甲至18周歲撫育費7000元,依照法律規定及劉某甲實際生活需要,仍然需要另行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劉某于2020年1月1日起至劉某甲18周歲為止,每月給付劉某甲撫養費500元。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從本案的客觀情況來看,先前所定的劉某每年支付500元的撫養費的確不夠劉某甲的生活和學習所需,因此應當增加劉某給付的撫養費的數額,但是劉某甲所訴請的每月3000元撫養費超出了劉某的經濟能力,因此法院酌定劉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撫養費給劉某甲。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滬律網提示:對于父或母一方給付給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的增加,首先是應當存在確有必要增加撫養費數額的客觀情形,其次是撫養費數額的增加應當考慮到給付方的經濟能力,不能對給付方造成過重的經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