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妻子在分居期間患上疾病,生活上不太能自理,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生活上存在較大的困難,因此妻子起訴丈夫,要求丈夫支付扶養費,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到,即便夫妻雙方是分居的狀態,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也仍然存在,當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主張對方支付扶養費。
郜某訴稱:其與被告郭某在2008年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同居生活,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三女,雙方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致原告情緒不穩,失去語言表達能力,被告在2018年臘月將原告送到娘家,外出不歸,雙方開始分居,被告對原告不聞不問不履行夫妻扶養扶助義務,對婚生三女也不盡撫養義務,為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扶養費每月500元及醫療費并每月給付婚生三女撫養費500元。被告郭某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原告的身體狀況是因為自己生病引起,原告是自己回的娘家,我去接她,她父母不讓見,三個孩子我現在帶著兩個,我愿意撫養三女,不要求她付撫養費。訴訟過程中,郜某撤回了訴訟請求第2項,即被告郭某每月給付婚生三女撫養費500元。法院認為:本案郜某、郭某雖已分居,但雙方仍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互相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郜某現因病致言語二級殘疾并精神障礙,生活自理能力差,無經濟收入,生活困難,郭某應當承擔扶養郜某的義務,適當承擔郜某的扶養費。結合郭某的經濟條件、當地的生活水平,郭某每月負擔郜某的扶養費法院酌定為500元;郜某主張的醫療費,因其未提供相關醫療費票據,郜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郜某和郭某雖然已經分居,但是兩人尚未解除婚姻關系,因此當郜某因為患有疾病而生活上不能自理,并且缺少經濟收入,生活困難時,郭某仍然應當對郜某承擔扶養義務,但郭某不能在郜某身邊進行照顧時,郭某就應當支付扶養費。
《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滬律網指出:夫妻一方在應對另一方履行扶養義務而沒有履行時,另一方是可以訴請對方支付扶養費的,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以婚姻關系的存續為前提的,因此只要夫妻雙方尚未解除婚姻關系,那么互相之間的扶養義務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