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立的公證遺囑被遺囑人主動撤銷,那么遺囑人在公證遺囑之前所立的自書遺囑是否有效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對此回答到,法律目前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時應當結合遺囑的具體內容來看,從先后幾份不同的遺囑內容是否存在沖突來加以認定。
李某在生前曾立有兩份遺囑,一份自書遺囑,一份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在前,公證遺囑在后,兩份遺囑內容相互抵觸。李某在去世前至公證處撤銷了公證遺囑,但是在后來也沒有再設立其他遺囑。關于李某的遺產如何繼承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理由為:公證遺囑撤銷后自書遺囑的效力不能恢復,且張某后來未再設立任何遺囑,故應當依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遺產。第二種觀點認為,按照自書遺囑處理。理由為:公證遺囑撤銷后自書遺囑的效力自行恢復,此時該自書遺囑為法律規定的“最后一份遺囑”。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從遺囑的時間先后來看,公證遺囑的形成時間晚于自書遺囑,因為公證遺囑取代了自書遺囑,自書遺囑便不再有效,但是隨著公證遺囑的被撤銷,說明了李某想恢復自書遺囑的效力,所以本案應當按照自書遺囑的內容來處理。
《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滬律網提示:從最新出臺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來看,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任何遺囑,但是其仍然沒有規定在撤銷后立的遺囑后,先前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通常情況下,應當是結合兩份遺囑的內來看,如果后立的遺囑內容和先立的遺囑內容沖突,那么當后立的遺囑被撤銷后,先立的遺囑應當變為有效。但如果兩份遺囑的內容是一致的,后立的遺囑被撤銷,先立的遺囑也應當是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