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三個子女由男方撫養,女方要探望三個子女卻遭到了男方和其家人的反對,女方只能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自己的探望權,要求男方配合自己的探望權,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到,父母一方在對未成年子女合理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應當給予配合。
原告李某訴稱:其和被告邵某于2009年經他人介紹后認識,2010年9月份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生育長女邵某1,隨后兩人在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其后兩人又生育次女邵某2和長子邵某3。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2月20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孩和倆女孩由男方撫養,期間的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自理。女方在不影響孩子生活情況下可互相探視孩子,離婚后原告多次打電話聯系被告要求探視孩子,被告及家人拒不配合,并口出惡言。因此李某請求法院判決原告享有探視權,原告探視孩子時,被告應提供方便予以配合。被告邵某辯稱:在孩子愿意及被告有時間的情況下,原告可以探視孩子。法院認為:原、被告在登記離婚時,明確約定子女均由被告邵某撫養,原告李某在不影響孩子的生活情況下可探視孩子,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故原告要求享有探視子女的請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支持。原告李某享有對子的探視權,在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學習的情況下,李某可以探視子女,在探視子女時,被告邵某應提供方便條件予以配合。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李某和邵某在離婚時約定由邵某撫養三個子女,同時約定了李某可以探望子女,但是在離婚后李某探望三個子女的權利受到了邵某及其家人的不正當的阻礙,所以李某訴請法院確認其享有的探望權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滬律網提示:男女雙方在離婚后,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是該方在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時候不能妨害子女的正常生活,另一方在對方合理地探望子女時也應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