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后,丈夫拒絕給妻子治病,對妻子不理不問,妻子無奈之下只好搬回了娘家,由娘家人照顧,在和丈夫分居多年后,妻子對婚姻倍感失望,只好起訴離婚,法院在審理后,最終判決了雙方離婚。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到,對于在客觀上實在不能繼續維持的婚姻,法院是應當判決離婚的,這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最好的抉擇。
原告顧某訴稱:2006年下半年,其與被告吳某1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領取結婚證,婚后生育一子,取...
夫妻一方在離婚的當天向他人借款,這筆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上海離婚律師回答到,盡管離婚的當天在雙方當事人還沒有辦理離婚登記之前,雙方還是夫妻,還處于婚姻存續期間,但是在離婚當天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很難證明債務會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該債務往往應當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王某和陳某系夫妻,在2011年8月22日辦理離婚登記。2010年6月22日,王某向張某借款50000元...
父母離婚后,兒子跟隨父親生活,母親每個月給付撫養費,但隨著兒子長大,在生活和學習上的開支也不斷增加,因此兒子先后三次起訴母親,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數額,在法院的多次調解之下,這才化解了母子之間的糾紛。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對于子女撫養費數額的增加,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必要性,即從客觀情況看,確實需要增加撫養費的數額才能保證子女日常生活所需,另一方是需要考慮給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的經濟實力,不能讓其承擔過重...
一對夫妻因為在婚前互相缺乏了解,在結婚后兩人才發現性格不合,兩人經常因為瑣事發生爭吵,丈夫也經常酗酒,并對妻子實施暴力行為,妻子為了結束這樣的日子,甚至自殺,但所幸被搶救回來了,妻子對這段婚姻實在是失去了希望,于是請求法院解除婚姻。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就本案的具體情形來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確實已經沒有繼續維持的必要了,離婚是最好的結局。
李某訴稱:其與梁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發現梁某...
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女方認為是男方的過錯導致的離婚,并且自己也因此身體不好,工資收入減少,于是將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男方支付各種補償金,共計數十萬元,但都因為舉證不能而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到,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部分,當事人如果對自己的主張不能充分舉證的,那么就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原告唐某訴稱:其與被告陶某在2007年11月份認識,2009年3月9日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子。...
妻子患病后生活不能自理,丈夫沒有悉心照顧,而是不聞不問,妻子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每個月支付扶養費,法院支持了這一訴訟請求,但是妻子仍熱認為丈夫給付的扶養費完全不能滿足自己和家庭的開支,因此再次請求法院增加扶養費的數額。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扶養費和撫養費一樣,當客觀情形發生改變時,在必要時也是可以適當增加的。
原告周某訴稱:其與被告歐某于2005年4月經人介紹相識,于2006年6月18日生育兒子歐某某...
一對夫妻因為感情破裂,妻子起訴離婚,丈夫則認為妻子應當返還自己在結婚時給付的彩禮,那么在本案的情形下,彩禮是否需要返還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男女雙方在結婚后已經共同生活了較長的時間,而且男方也沒有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那么男方在離婚時是不能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原告雷某訴稱:其和被告戴莫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也無共同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原告曾經起訴被告要求離婚,2016年3月被判決不準...
一對夫妻在離婚后,確定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男方需要給6萬元給女方,但是因為女方沒讓男方搬走東西,男方也拒絕支付女方6萬元,女方便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上海離婚執行非常認可本案中執行法官所采用的人性化的執行方式,是非常有助于化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的。
2019年,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妻子李某離婚,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雙方離婚,共同財產雙方依法分割,王某支付李某共計6萬余元,李某同時歸還王某股...
一對夫妻在結婚后,丈夫才發現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并且非常嚴重,因此丈夫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兩人的婚姻系無效,法院支持了這一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患有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那么所締結的婚姻系無效,但是隨著《民法典》的出臺,這一情形將不再屬于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
原告方某訴稱:其與被告耿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后,原告發現被告的精神異常,后來得知被告系精神疾病患者,且至...
丈夫以妻子隱瞞在婚前就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兩人的婚姻系無效,但是法院認為女方所患的疾病不屬于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到,在《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后,即便是患有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也不再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
原告謝某訴稱:其與被告張某1經人介紹認識,只見了三、四次面后于2018年2月9日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