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女方認為是男方的過錯導致的離婚,并且自己也因此身體不好,工資收入減少,于是將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男方支付各種補償金,共計數十萬元,但都因為舉證不能而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到,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部分,當事人如果對自己的主張不能充分舉證的,那么就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原告唐某訴稱:其與被告陶某在2007年11月份認識,2009年3月9日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子。初時雙方感情好,但從2010年底開始被告就開始不待見原告了,兩人在2017年4月辦理了離婚手續。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內有出軌現象,與他人非法同居,也對原告實施過家暴。原告為被告生了一個兒子,導致原告工作崗位和薪酬待遇有變動,身體也收到影響。現訴至法院請求:因離婚一事被告的種種行為對原告造成的一系列的傷害,請求依法支付原告補償金3180000元,該補償金包括賠償金118000元,該款為原告婚后生育子女工作變動,每月工資減少1000元,從2009年9月6日計算至離婚時;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因為被告系過錯方而導致的離婚;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該款是因為被告對原告毆打家暴而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陶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的變動與家庭沒有關系,所以不同意支付賠償金,婚姻存續期間被告沒出軌也未家暴,因此不同意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且離婚協議中的100000元包含了財產補償金等所有費用。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系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且原告所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著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能證明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家庭暴力情形的存在,故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有著不同的分工與角色,都會因為自己分工和角色而負擔一定義務,作出一定的犧牲與讓步,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支出主要由被告負擔,且雙方離婚協議中約定的100000元,被告已經據實向原告支付,因此關于原告主張的因為生孩子導致的身體不好,以及因為生孩子而造成的工作及薪酬變動而產生的損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原告訴請的被告需要支付賠償的事由主要在于被告在婚內存在與他人同居、對原告家暴以及原告在生育孩子后身體不好導致的工資收入減少,但是原告對這些事由都沒有充分的舉證,因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滬律網提示:《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無過錯一方可以向有過錯的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并且是窮盡式列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在此基礎上,新增了一項“有其他重大過錯”,使該條成為了開放式列舉。但就舉證責任來看,無過錯一方在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時,仍然需要承擔證明對方有過錯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