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未成年的兒子由女方撫養,但是隨著兒子的長大,女方一人撫養兒子逐漸變得困難,因此向法院起訴前夫,要求將兒子的撫養關系變更為前夫,由前夫來撫養兒子,上海離婚糾紛律師結合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意見指出,子女的撫養關系是否能夠變更,關鍵在于變更撫養關系是否有利于子女今后的成長和生活,以及是否能更有利于子女權益的保護。
原告楊某訴稱:其與被告李某本系夫妻關系,2015年8月13日協議離婚,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雙方離婚后,被告沒有履行任何義務,沒有支付過撫養費。原告獨自撫養孩子,無法工作也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孩子的撫養費用全靠親戚朋友幫襯,因孩子漸漸長大,花費越來越大,導致原告的生活相當困難。無奈原告新組建了家庭,現生育一子,因原告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生活壓力較大,原告無力繼續撫養李某某,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自行承擔,被告需支付2015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間的撫養費32400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被告李某辯稱:其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婚生子李某某仍應由原告撫養,理由如下:1.雙方離婚時原告力爭孩子的撫養權,被告只好同意,并根據原告的要求,協助原告辦理了孩子更改姓氏的要求,將孩子的名字改為楊某某,現被告重新組建家庭后有兩個孩子需要撫養,一個三歲,一個剛出生;2.被告目前從事的工作是承攬零散綠化項目,長期在工地,被告根本沒有時間照顧孩子,更別說同時照顧三個孩子;3.被告現債務纏身,無法給孩子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4.孩子出生后,一直與原告生活,已經與原告形成了不可分割的依賴關系,現在變更撫養權,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孩子的成長不利。法院認為,關心愛護子女,讓子女幸福健康地成長是每一個為人父母的責任。楊某、李某協議離婚時,一致同意婚生子李某某(楊某某)由原告撫養,系雙方的自愿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隨意變更。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都重新組建了家庭,都又有了孩子,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原告的家庭矛盾,亦無法從實質上改變孩子的生活條件,鑒于李某某(楊某某)一直隨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繼續撫養更為適宜。故對楊某要求變更婚生子李某某(楊某某)撫養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李某某在楊某和李某離婚后就由楊某撫養,跟隨楊某共同生活,如今楊某以其無力撫養為由而主張變更撫養關系,但是從其舉證來看,法院不能認定楊某確實無力繼續撫養李某某,因此法院為了避免李某某因為撫養關系的變更而生活發生重大的變化,是不會支持楊某的訴訟請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滬律網指出:離婚后父或母一方向法院主張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種是主張獲得子女的撫養權,由自己來撫養子女;第二種是主張由對方撫養子女。這兩種不同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關鍵是要看變更撫養關系后是否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