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無效是指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有發生法律效力。依繼承法第17、19、22條規定,遺囑的無效主要有下列情形: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即使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后來具備了完全行為能力,其先前所立遺囑仍屬無效遺囑。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受脅迫、欺騙而設立的遺囑不是被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也應當是無效的。
3、偽造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根本不 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偽造遺囑沒有損害繼承人的利益,并不違背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未被篡改內容的效力。
5、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他人所有的財產時,遺囑的這部分也應認定為無效。
6、在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