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張XX母親早逝,父親長期在外地,從小就同外婆一起生活。
今年初,父親出意外死亡,張XX辦完父親身后事,按遺囑繼承父親名下包括漢陽YY小區住房在內的所有遺產。
XX父親死后,外婆只能靠房屋出租生活,XX不愿離開外婆,他也一直在附近上學,因此與外婆商定賣掉漢陽的那處房子,再到外婆家附近買房。
沒想到漢陽看房時,發現房里有租戶,租戶小王拿出合同,XX的奶奶與他簽訂了兩年租房合同。原來,XX父親購買這間房后一直沒住,全由住在附近的奶奶出租,XX奶奶沒料到XX想要賣房,所以幾個月前又一次將房子租了出去。
XX想讓小王騰退房屋,并歸還租金押金等,但小王不依,認為既然已經簽約兩年,自己才住沒半年,錯在屋主,堅持不肯騰退。
XX的奶奶也非常氣憤,她認為XX是在外婆挑唆下,賣父親的遺產,是不孝之舉,同時,奶奶堅持認為自己才是XX的監護人,有權處置房產。
昨日,XX與外婆到洪山區法律援助中心咨詢。律師解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無論誰是XX的監護人,都絕不能侵害他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
本案中,因XX的祖母與外婆對其監護權有異議,《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為監護人,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所以,雙方可以到XX住所居委會申請指定,如不服則需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