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一方健在可以要求分割遺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所以父母一方死亡,兒女和其他繼承人都有要求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因此,子女可以在父母一方死亡后依法提出繼承遺產的要求,而不必等到父母雙亡。
但是按照我國傳統的民間習慣,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健在時,一般并不馬上發生繼承遺產的問題,而要等到父母雙亡后,才由子女繼承、分割他們的遺產。父母還沒有雙亡就要求分家、分遺產是不孝的、不道德的。但是,這種觀念是與《繼承法》的規定相違背的。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開始的惟一法定要件,所以父母一方死亡,兒女和其他繼承人都有要求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因此,子女可以在父母一方死亡后依法提出繼承遺產的要求,而不必等到父母雙亡。
繼承開始后,遺產即可以當即分割,也可以在其他適當的時間分割。但具體分割遺產的時間,要看具體情況,因為繼承開始并不等于遺產分割的開始。現實生活中,有的子女在父或母一方死亡,一方健在的情況下,不愿提出繼承,這樣就可等待父母雙亡后再繼承。但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如父或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還有的在世父母一方再婚又生育子女的,家庭成員增多,原有繼承人財產權受到影響,特別是死者的子女與再婚的繼父或繼母沒有形成撫養、贍養關系,致使出現有些繼母或繼父以及他們再婚的子女將死者的遺產隱匿、轉移等等。
當然,父母一方健在,另一方死亡,子女不要求繼承遺產的,而是把遺產交于健在的一方保存,使之有精神和生活上的寄托,法律也是允許的,與我國風俗也是一致的。但是,有時候子女不及時要求繼承,其繼承權可能會受到侵犯。如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急于帶遺產再婚的,如不盡快確定死者遺產范圍,依法繼承,子女應繼承的份額可能就會被再婚的父母帶走。有時,夫妻死亡時間可能相隔幾十年,在這期間死者的遺產和繼承人本身都可能發生意想不到的變化,如果不及時繼承,會當事人的利益甚至社會的穩定帶來一定的影響。
二、遺產繼承的方式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因此如果過世一方立下遺囑的,則按遺囑辦理;未立遺囑的,則發生法定繼承。其配偶、父母、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其所留財產都享有繼承的權利,都可以在繼承開始后要求分割財產。
但需要注意的是,《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