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4年上海楊浦區某商場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與被害人江某某因試衣糾紛引發肢體沖突,導致江某某右髕骨骨折(輕傷二級)。李某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投案,后通過律師介入,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并全額賠償損失。最終,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對李某某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二、法律焦點分析
- 刑事和解的適用與法律依據
本案核心在于律師通過刑事和解程序推動案件結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雙方可自愿和解。本案中,律師精準抓住案件性質(輕傷二級、偶發糾紛),促成雙方和解并固定賠償協議,為后續不起訴奠定基礎。
法律價值:刑事和解不僅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還通過修復社會關系減少對抗性司法,尤其適用于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低的案件。 - 自首情節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結合
李某某在接到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符合《刑法》第67條的自首認定條件。律師進一步結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強調其悔罪態度及和解意愿,形成“自首+認罪認罰+和解”的多重從寬情節疊加效應,最終說服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實踐啟示:律師需在偵查階段即介入,及時固定法定從輕情節,避免關鍵證據流失。 - 檢察院裁量權的合理運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檢察院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判處刑罰的案件可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中,律師通過法律文書詳細論證李某某行為的輕微性(偶發沖突、無預謀)及社會危險性(賠償到位、獲得諒解),成功引導檢察院行使裁量權。
爭議點:若案件涉及暴力程度較高或社會影響惡劣,即使達成和解,檢察院可能仍會提起公訴,需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
三、律師辯護策略的啟示
- 早期介入與程序性權利的保障
律師在偵查階段即會見當事人并聯系被害人,通過賠償談判與法律釋明化解矛盾,避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這一策略充分利用了審查起訴階段的程序空間,減少當事人訴累。 - 精準把握案件細節與法律適用
律師區分了“民間糾紛”與“惡性暴力事件”的界限,強調案件偶發性與賠償的及時性,同時援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條款,強化辯護邏輯。 - 跨階段辯護的聯動性
從取保候審申請到不起訴意見提交,律師全程動態調整策略。例如,在審查起訴階段同步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既保障當事人人身自由,又為后續辯護爭取時間。
四、案例的實踐意義與局限
- 對輕罪案件處理的示范作用
本案體現了上海司法機關對輕罪案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傾向,尤其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和解—賠償—不起訴”的標準化路徑。 - 律師角色的邊界與風險
律師需警惕過度依賴和解可能引發的司法妥協風險。例如,若被害人利用和解程序索取不合理賠償,可能損害司法公正性。本案中,律師通過法律釋明與賠償金額協商,平衡了雙方利益。 - 對“以刑促民”現象的反思
本案成功避免“以刑逼民”的潛在問題(如利用刑事程序施壓賠償),但實踐中仍存在部分案件因賠償未達成而加重刑罰的現象,需進一步規范和解程序的透明度。
五、結語
楊浦區故意傷害案的成功辯護,展現了律師在輕罪案件中通過法定程序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其核心經驗在于:精準定位案件性質、充分利用刑事政策、動態整合程序資源。然而,此類辯護需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為前提,對于惡性犯罪或證據存疑案件,仍需回歸庭審實質化辯護。未來,隨著認罪認罰制度的深化,律師在協商性司法中的專業作用將更加凸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