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沒有摩托車駕照的情況下,騎著摩托車和朋友出去玩,途中還喝了酒,自以為不會被交警查獲,卻不想酒后發生了交通事故,該男子依法被判處為吸納駕駛罪。
張某在還未取得駕照的情況下就騎著摩托車與朋友一同到郊區騎行。途中,一行人到餐館就餐時,張某還喝了酒。飯后,張某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警方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經鑒定,張某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06.4mg/100ml,已達到國家人體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中規定的醉酒標準。張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且已賠償事故相對方。人民檢察院以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張某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對其從重處罰。鑒于張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賠償事故相對方經濟損失,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判處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6000元。
問題1:摩托車為何屬于“機動車”的范圍?
律師表示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摩托車因具備動力裝置驅動,所以和汽車一樣,屬于“機動車”的范圍。
問題2:張某為何構成危險駕駛罪?
律師指出:《刑法》第133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本案中,張某在達到醉酒程度后仍然駕駛摩托車,并造成了交通事故,且負全責,已經構成了危險駕駛罪,不過沒有構成其他的罪名,因此法院判決張某構成危險駕駛罪。
問題3:如何看待張某無證駕駛摩托車的行為?
律師解釋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中規定了: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若僅從無證駕駛摩托車的角度看,不屬于刑事責任,而是屬于行政責任,行為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