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網上認識了一位網友,將銀行卡借給了網友,幫助其進行轉賬,銀行卡共計有流水80余萬元,而這些資金都是這位網友通過詐騙獲取來的。最終,因網友沒有給所謂的“報酬”,男子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被法院判決構成幫信罪。
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進行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為非法牟利,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及工商銀行卡出借給在網上認識的王某使用,并根據對方的指令進行轉賬操作。經統計,上述銀行賬戶的流入資金共計80萬元,而這些資金都是王某通過詐騙獲取的。后來,陳某被不法分子“拉黑”,尚未得到報酬,于是陳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問題1:什么是“幫信罪”?
律師表示道:“幫信罪”的全稱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法》第287條之二規定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中,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會嚴重侵害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而為此犯罪行為提供幫助的行為,同樣也會造成嚴重侵害,為犯罪行為制造便利條件,因此也構成犯罪。
問題2:陳某為何構成幫信罪?
律師回答道:由于陳某幫王某進行轉賬等操作,而王某的資金是通過詐騙獲取的,王某的行為屬于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陳某構成幫助行為。在主觀上,陳某對自己轉賬的行為是明知的,構成故意犯罪,因此陳某構成幫信罪。
問題3:為何陳某不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律師指出:《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本案中,因為證據不足以認定陳某使用銀行卡幫助王某轉賬時已經明知王某的款項是通過犯罪所得,因此在客觀上不足以達到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的要件,因此不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