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減肥藥里加入被國家明令禁止的藥物,并且對外宣稱有顯著減肥功效,被告人因此被判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孫某以牟利為目的,從王某處購買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廠家、無質量合格證的“三無產品”,在明知服用該減肥產品有“口干、食欲不振、失眠、便秘”等不良癥狀的情況下,仍采取“純中藥提取,月瘦15-30斤”“不節食,不運動,不拉肚子,包瘦”“通過多喝水,從尿液中排出脂肪”等話術,誘導消費者購買。后經檢測,孫某所出售的綠色、粉色減肥膠囊中,均含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添加的對人體有毒、有害的物質“西布曲明”。孫某違反國家規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不僅構成刑事犯罪,還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經查,被告人孫某共銷售減肥藥36900元,非法獲利23700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孫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積極退贓、已支付部分賠償金,依法可酌情從寬處罰。綜上,根據孫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3800元,沒收其違法所得23700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金110700元,同時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上海刑事律師】銷售的減肥藥里含有毒物質,賣家被判刑" width="720" height="495" />
問題1:本案中孫某出售的為何是“食品”而不是“藥物”?
律師回答道:在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中,涉案的產品究竟是食品還是藥品,有時會存在爭議,食品和藥品是存在一定交叉的。例如本案中的減肥產品,雖然說是“減肥藥”,但不同假藥假冒的是“國藥準字”下的藥品,因此該“減肥藥”不屬于“假藥”,而是屬于“食品”。
問題2:本案中孫某為何構成上述罪名?
上海刑事律師解釋到:《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本案中的孫某出售的食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物質,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問題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是什么?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示:兩者雖然都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健康權利,但是在客觀要件方面,兩者存在區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至水井、河流等公共場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