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趁女友睡著時,偷偷用其手機往自己微信賬戶中轉賬,自以為將轉賬記錄和短信提示處理的很干凈,不會被發現。結果受害人在銀行查賬時發現了,男子最終被抓獲,法院以盜竊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段某系情侶。自去年7月到10月期間,吳某趁段某睡覺時多次用段某手機將其銀行賬戶內資金通過微信轉移到自己的微信賬戶。為防止段某發現,吳某每次操作完畢后,立即將微信轉賬記錄刪除,并將銀行轉賬提示短信予以屏蔽。隨后,吳某將贓款用于個人使用。后段某使用手機微信提現一筆款項到綁定的銀行卡,操作成功后卻遲遲未收到銀行提示短信,于是前往銀行現場詢問。經工作人員查詢,發現段某的手機被人為設置了短信攔截功能,且近期有多筆款項通過微信轉出,合計金額高達80.2萬元。段某隨即報警,吳某很快被緝拿歸案。到案后,被告人吳某對自己盜刷段某微信賬戶資金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告人吳某及其家屬向被害人段某共退賠2.5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隱蔽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賬戶資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故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問題1: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律師回答:盜竊罪構成要件具體為:行為人主觀上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權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存在多次盜竊、人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問題2:本案中吳某為何構成盜竊罪?
律師指出:在本案中,雖然行為人吳某和被害人段某系情侶關系,但是吳某在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偷用段某的手機,將段某銀行卡里的錢轉到自己的賬上,且事后通過刪除轉賬記錄和屏蔽銀行短信提示的方式來掩蓋自己的不法行為。由于操作手機的并非是段某而是吳某,段某不屬于被欺騙而轉賬,因此吳某的行為構成的不是詐騙罪而是盜竊罪。
問題3:法院是如何量刑的?
律師表示:《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1款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吳某盜竊的金額高達八十多萬,已經達到了“數額特別巨大”這一檔,應當判處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法院結合本案的案情,酌定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