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值夜班的時候,遭到外人性侵,雖然是未遂,但是該女子的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尤其是產生了精神上的問題,但是用人單位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后,市人社局認為這不能構成工傷,該女子便向法院起訴,法院最終判決構成工傷。上海勞動律師指出工傷的認定要從多方面進行審查,要注意是否和工作本身存在關聯。
小芳是某公司員工,2017年3月29日晚,她在公司配電間總機房值班,去上衛生間時,在配電間走道遭遇男子阿強(化名,另案處理)暴力性侵。小芳竭力反抗,大聲呼救,該男子放棄犯罪并逃離現場。這次遭遇后,小芳精神失常、小便失禁。5月10日,該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關于小芳所受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6月15日,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小芳不服市人社局這一決定,于同年11月6日向芙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4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市人社局辯稱,原告小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應屬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不屬于暴力傷害的范疇。原告小芳精神不正常是否與遭受他人性侵有因果關系,無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另案被告人阿強對小芳的性侵與《工傷保險條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導致傷害并無關聯,是平行發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關系,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上衛生間”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本案中,小芳值班時在去衛生間的走道上遭到阿強暴力性侵,其受害地點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活動范圍,可以認定為履行工作職責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實施的合理行為導致受傷,應當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范疇。阿強實施性侵的時間、地點、對象系隨機選擇,說明該行為并非因小芳與阿強之間的個人恩怨而引起。也就是說,如果小芳沒有值班,就不會受到性侵傷害。法院審理后查明,經芙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的病癥與當晚發生的性侵未遂事件存在因果關系。綜上,可以認定小芳受到性侵與她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因此判決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市人社局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某公司關于小芳受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滬律網提示: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的
時候,遭受的職業病傷害和不良因素的傷害,也即包括了工作本身給勞動者帶來的傷害,也包括了工作本身以外的意外傷害對勞動者產生的傷害。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海勞動律師表示:本案中小芳受到性侵,雖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不是職業病帶來的傷害,但卻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地點是在工作的場所,時間也是在工作時間內,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