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債務怎么分的問題一直以來是婚姻法中的一個漏洞,由于法律的規定較為模糊,通常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夫妻雙方都負有償還義務。隨著今年1月份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的劃分進一步趨向合理化和公平公正化。
吳某訴稱,2013年姚某因經營服裝廠需要資金周轉向其借款3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另有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后吳某多次索要未果,訴至法院,要求姚某與其前妻陳某共同償還該借款。庭審中,姚某對該欠款不持異議,并認為該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應由其與前妻陳某共同償還。陳某稱,該借條上沒有她的簽名,二人也從未共同經營過服裝廠并對外舉債,對姚某此筆借款、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完全不知情。并且她與姚某已經在2015年離婚,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分居期間姚某也未承擔家庭生活開支以及子女撫養費。因此,如果姚某對借款不持異議也應屬其個人債務,應由姚某償還,不應由自己承擔。宿松法院程集法庭審理認為,吳某持據起訴要求姚某、陳某共同償還其欠款,姚某對借款的事實無異議,因此對姚某向吳某借款30萬元的事實予以確認。雖然涉案債務發生在姚某和陳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吳某所借款項30萬元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姚某與吳某二人稱借款系用于姚某與陳某共同經營的服裝廠的事實,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在無充足證據證明該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無法認定該筆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法院判決,姚某應償還吳某借款30萬元,陳某對該債務不承擔責任。
滬律網提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該債務才對另一方產生拘束力。如果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債權人也可以主張夫妻雙方都負償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總結來看:只有經過夫妻雙方共同表示或者一方在事后追認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經營的債務,債權人才可以對夫妻雙方主張債權,同時債權人負有證明債務用于共同生活或舉證責任或者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