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小孫與丈夫在去年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在小孫懷孕期間丈夫不但未盡照顧義務,還對小孫實施家庭暴力,小孫不想再與他繼續生活下去,就到醫院做了終止妊娠手術,小孫的丈夫知道后非常生氣,以小孫侵犯了他的生育權,告到法院,要求小孫賠償他20萬,小孫丈夫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嗎?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生育權是自然人的基本權利,屬于人格權,人格權系人身權的一部分,該種權利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男、女締結婚姻后,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權,在生育問題上,應充分協商,共同行使,如果夫妻在生育問題上產生分歧即生育權發生沖突時,在受孕前提下,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終決定權,有權自主決定終止妊娠或繼續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正是基于此,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法院不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