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早就離婚了,兒子判歸女方我每月給付生活費。后來我也再婚了,另組建了家庭有自己的妻子和子女。和前妻生的兒子要結婚了,要我拿出20萬給他舉辦婚禮,說我作為父親有這個義務,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
父母沒有這個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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