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這是發揮遺產實際效用的原則,即對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充分考慮遺產的實際效用,以有利于生產經營和各繼承人的生活需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遺產的最佳實際效用為準進行分割。
《繼承法執行意見》第五十八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分給遺產。”當有一些遺產按此原則分配將引起各繼承人的利益相差較大時,可由獲益較大的一方對其他方進行適當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