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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離休干部,l993年8月帶兒子乙、孫子而一同到北京旅游,不幸飛機失事,全部死亡。據查三人死亡的先后時間無法確定,甲所遺留的遺產有稿酬2萬元,房屋一套價值10萬元,其他存款4萬元;乙所留的財產價值約4萬元;孫子丙有個人財產2千元。各繼承人因遺產分配發生爭執,要求分割遺產的有關人員分別是甲的女兒了、乙的配偶乙氏及甲的三個哥哥。據查甲的妻子早亡,甲有兒子乙和女兒了以及三個哥哥;乙有配偶乙氏和兒子丙。問該案應如何處理?
該案由于沒有遺囑,所涉遺產全部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由于死亡是繼承開始的時間,所有遺產的確定,以及繼承人的確定都以死亡為起點,因此該案首先就要確定這幾個死者死亡的先后時間。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后,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由此我們可以確定甲最先死亡,其次是乙,最后死亡的是丙,根據死亡的先后時間我們可以確定他們各自的遺產的繼承人。
?、偌椎倪z產分割情況:甲的遺產可以簡單地以金錢總額來計算共有16萬元,由于甲最先死亡,其繼承人就應是第一順序的乙、女兒了兩個繼承人。乙和丁應平分甲的遺產,每人可得8萬元。由于乙已死亡,因此乙所得的8萬元遺產應轉由乙的繼承人繼承。
②乙遺產分割情況:乙財產總額是4萬元,由于這些財產是夫妻共有財產,應分出一半為乙氏所有,所以乙的遺產只能是夫妻財產總額的一半2萬元,由于乙的死亡時間在后,因此乙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乙氏和兒子兩。乙氏和丙應分得財產各1萬元,另外乙從甲處分得的8萬元也應由己氏和丙各得4萬元。那么乙氏可得的財產共計是5萬元,兩所得的5萬元財產由于其死亡也應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郾倪z產分割情況:丙的財產總額是2000元,加L從父親處得到的財產共計52萬元,全部由兩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母親乙氏繼承。
這樣繼承人乙氏得的財產共計是10三萬元,丁所得的財產共計是8萬元。而甲的三個哥哥是甲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卜繼承曲規定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第二順序的人不得參加,因此甲的三個哥哥不能分得遺產,其權利不能得到主張。
責任編輯:李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