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逢年過節、親友聚會之時,大多數人總是免不了喝酒助興,而且自己喝還不夠,為了顯示自己的熱情好客,還要給同桌之人勸酒,然而某些勸酒行為卻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海法律顧問律師為大家梳理了多人飲酒之時,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三類“勸酒行為”:
一、酒桌上所有人都喝了酒,并且相互勸酒灌酒,事后大家各自回家,其中有人意外死亡。
這種情況下,所有參加聚會人員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原因在于,在受害人喝酒之時,其他成員并沒有勸阻,事后也并未安全將受害者送回家,而是任由其獨自回家,導致其意外死亡。由于其他人員均存在過錯,故依據《民法通則》中第106條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其他成員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二、大家共同飲酒卻并沒有互相勸酒,見酒桌上有人喝多時也進行了及時勸阻,事后喝多之人意外死亡。
這種情況發生時,其他參與人員可能不會被追究責任。但是,由于其他參與者對喝多之人進行了及時勸阻的行為,很難提供有效證據進行證明,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依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之規定,法院仍會判決其他參與人員支付少量賠償。但是由于這種賠償的性質并不是懲罰性賠償,而是出于人道主義的就及賠償,故賠償金額較少。
三、某些成員剛開始參與了共同飲酒的過程,但因中途有事其提前離開酒桌,而且其并未進行勸酒,事后剩余喝酒的人中有人意外死亡。
在這種情況之下,通常提前離去之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但是由于導致受害人發生意外的可能性很多,具體案件細節也各有差異,因此很難一概而論,故對此類情況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上海法律顧問也提醒大家,單個行為人具有以下四種勸酒行為的,其承擔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行為人進行強迫性勸酒。例如通過“不喝看不起我”等語句刺激對方,使其繼續喝酒,或者在對方已經喝醉,且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之時,仍然勸其飲酒,導致其發生意外。
第二、行為人明知對方無法飲酒卻仍然勸其飲酒,例如對方患有某種疾病無法飲酒,但行為人仍堅持勸其喝酒,最終導致對方發病。
第三、由于行為人的勸酒行為,導致對方已經喝醉,進而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身的控制能力,且神志不清已無法正常支配自己的行為時,行為人卻并未將其安全送回住所,或者送往醫院,導致其發生意外。
雖然勸酒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在所難免,但此類行為也應該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切勿因為盲目勸酒,而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