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介紹的是遺產債務清償方式與原則。一般情況下,公司繼承死者遺產應當先清償死者生前欠下的稅款與債務,接受繼承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應相統一,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超過部分可以不予清償,繼承遺產應保留保留特定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
(一)一般情況下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
我國繼承法雖然未對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作出明文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繼承遺產應當先清償遺產債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在分割遺產后再解決遺產債務的問題。先清償遺產債務后分割遺產的方式,就是由遺囑執行人或共同繼承人對死者所有債務進行清算,并將相當于遺產債務數額的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后共同繼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應繼承份額分割剩余的遺產。但是如果有受遺贈人的,共同繼承人應當在受遺贈人取得受遺贈財產后再分割。
(二)遺產已被分割完畢,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
根據我國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尚不能排除遺產已被分割完畢,其后又出現遺產債務的清償問題。“究其原因,可能由下述情形之一所引起:① 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不知被繼承人已經死亡;②共同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還有債權人;③遺產的債權人曾表示放棄債權,但在分割遺產后又反悔,繼承人提供不出該債權人放棄債權的證據;④分割遺產時,遺產債務還未到清償期限;⑤遺產為不宜長期保留的財物,如易失效的權益或鮮、活、食品等;⑥共同繼承人執意將遺產分割完畢,而未顧及遺產債權人的利益。”等,當然上述情形還不能窮盡遺產分割先于債務清償的原因,但如果遺產分割已成為既成現實,就應當認真考慮如何清償遺產債務,才能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果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清償遺產債務:
首先,應由法定繼承人在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其理由是,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雖然都是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方式,但是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因為遺囑繼承是最能體現被繼承人意愿的一種繼承方式。先讓法定繼承人用所得遺產清償債務,從這種意義上講,就是尊重了被繼承人的意愿。
其次,法定繼承人用所得遺產不足以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這里所稱的按比例償還債務,是指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各自按照取得遺產份額的比例分攤被繼承人的尚未清償的債務。當然,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清償債務亦可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可以不再清償。
再次,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而僅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取得遺產時,應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當然,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由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清償其所負的債務時,即不存在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償還債務的問題。
(三)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如何清償
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對債權人可謂利害攸關,受償順序在前的可能全部債權得到清償,而受償順序在后的債權人只能部分受清償,甚至全部債權都得不到清償。因此,不能簡單的按照申報債權的先后,或者債權到期的時間等確定清償順序。根據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債權人已在遺產上設定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債權,應當優先以該擔保物(遺產)予以清償,如還有剩余的價值時,才能用以清償未設定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如果該擔保物(遺產)不能使優先受償的債權獲得清償時,則不能受償的部分并入普通債權。如果遺產不能使全部普通債權受償時,應由債權人按普通債權數額所占剩余遺產的比例受償。